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的农业户籍歧视:时空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陈杰,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教授(上海 200030)
    作者简介:郭晓欣,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 200020)
    作者简介:钟世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讲师(上海 201702)

摘要: 立足于中国户籍制度长期存续及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的现实背景,农业户籍作为一种负面“标签”,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会引致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的农业户籍歧视。基于2011—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用Oaxaca-Blinder分解法计算历年全国层面的农业户籍歧视度,发现中国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对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歧视仍普遍存在,但呈下降趋势,这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密切相关。利用中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实施的社会准实验,通过对“农转居”和“非农业”群体之间的工资差进行分解,发现农业户籍歧视会随着“农业户籍”标记的去除而大幅降低。将新型人力资本特征变量“社会关系”和“流动时长”纳入歧视分析模型,发现信息不对称的缓解能够削弱农业户籍歧视度。异质性分析揭示出,不同类别农业户籍流动人口遭受的歧视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劳动力市场越规范化、农村流动人口占比越高、并且与城市流动人口竞争关系越弱的岗位,农业户籍歧视度明显更低。

English Abstract

    全文HTML

    一.   引 言
    • 自改革开放以来,数以亿计的农业户籍人口从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在城镇实现非农就业,并通过“结构红利”效应提升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这被广泛认为是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但是城乡二元户籍等制度因素所引致的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遭遇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问题仍然长期存在,这不仅严重损害广大农民工群体的福祉,也抑制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经济增长潜力释放,同时还阻碍社会融合,进而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危害,这引起了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在农业户籍歧视影响下,农业户籍流动人口虽然进入到城市,但遭受着种种不平等的待遇,特别是在工资待遇及工作机会等方面处于劣势或边缘化状态。基于此背景,现有研究主要从公共服务享用差异、工资歧视与职业隔离等几个维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因此深入讨论农业户籍歧视的产生、变化以及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已有研究主要从本地户籍劳动力与外地户籍劳动力的差别性工资待遇角度来探讨农业户籍歧视,而对同是外来劳动力群体的城市户籍与农业户籍的差别性工资待遇关注相对不足。那么,中国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是否存在农业户籍歧视?如果存在,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大小及时空转换特征如何?这种歧视的程度又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同时,这种歧视在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又有什么异质性?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客观认识和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农业户籍歧视提供理论和实证基础,对推动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与学者们长期关注的西方国家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种族和性别间的不平等现象有所区别,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更多是制度引致的,特别是户籍制度。对西方劳动力市场种族间收入不平等的解释更多的是归结于个人偏好和统计学歧视,而农业户籍和城市户籍间收入不平等,更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完全且信息获取成本较高背景下雇主的刻板印象所导致的。为此,本文立足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存续时间长及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的现实背景,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下,来探讨农业户籍歧视在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的存在性及其影响因素。然后,本文运用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对2011—2017年中国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进行了系统的测算,同时我们也借助中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实施的社会准实验,考察了去除农业户籍标签后,农业户籍歧视程度的变化。此外,区别于现有基于传统人力资本特征考察歧视程度的研究,本文还从社会关系和流动时长角度考虑了信息不对称缓解对农业户籍歧视造成的影响。最后,本文也探讨了由于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以及不同职业类型带来的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异质性。

      本文对现有研究的边际性贡献在于以下四方面:

      第一,本文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从信息不完全和动态信息传递的视角,探讨了农业户籍歧视的存在性及社会关系和进城务工时间对其的影响。这为研究农业户籍歧视提供了新的视角及理论基础。

      第二,本文基于工资收入维度探究了2011—2017年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变化。囿于数据的限制,以往研究大多在截面或有限地理范围内讨论农业户籍歧视程度,这一方面无法体现出农业户籍歧视度在时间维度的变化,另一方面也难以对不同研究结论进行比较分析,为此本文基于2011—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用Oaxaca-Blinder分解法计算历年全国层面的农业户籍歧视度,并对其时间维度的变化特征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利用中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实施的社会准实验,通过对“农转居”和“非农业”群体之间的工资差进行分解,进一步发现农业户籍歧视会随着“农业户籍”标记的去除而大幅降低。

      第三,本文将新型人力资本特征变量“社会关系”和“流动时长”纳入歧视分析模型,对样本中城乡流动人口的工资差进行更为详细的Oaxaca-Blinder分解,以讨论信息不对称缓解对削弱农业户籍歧视度的作用。具体而言,基于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中“本次流动时长”这一题项,来验证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业户籍歧视的存在。基于“本次流动时长”这一指标,以半年为一个阶段,对样本进行分组式Oaxaca-Blinder分解,以探究随着流动时长的变化,农业户籍歧视的变化规律。研究发现,农业户籍歧视会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到城市时间增加而先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然后在流动约五年以后处于稳定状态,这表明现实中雇主对于农村流动人口的负面刻板印象现象仍然存在。我们也基于调查问卷题项“目前工作获取途径”,考察了个体通过社会关系获得工作的过程中,社会关系在雇员与雇主之间所起到的信息传递作用对削弱农业户籍歧视的影响。

      最后,本文对于农业户籍歧视度进行了丰富的异质性讨论。以往文献一般只关注了关于农业户籍的工资歧视或者行业、职业进入壁垒的某一方面,较少有研究对其进行交叉比较分析。本文考察了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以及不同职业类型的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异质性,其结论一方面能够直接揭示出不同类别农业户籍流动人口遭受的歧视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劳动力市场越规范化、农村流动人口占比越高、并且与城市流动人口竞争关系越弱的岗位,农业户籍歧视度明显更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削弱不同组别农业户籍歧视的程度不一样。

      文章后续内容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与假说发展;第三部分为对农业户籍歧视的测算方法的介绍;第四部分是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第五部分为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算、时空演变特征及成因分析;第六部分是一系列异质性特征分析;最后为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   文献回顾与假说发展

      一.   文献述评

    • 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经济学上的经典问题。Becker在其著作《歧视经济学》中,从雇主偏好的角度上剖析了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形成,Akerlof则将歧视定义为一种雇主若想获利而必须遵从的社会习俗,有关文献还从“拥挤效应”、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统计性歧视”、劳动力市场分割等角度讨论了劳动力市场歧视的形成机制。上述经典理论为解释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农业户籍歧视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目前的法律及政策来说,农业户籍本身已经不再具备直接阻碍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及就业的效力,但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不仅衍生出城乡居民在制度层面显性的公共资源、社会福利、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的显著差别,还造成了这两个群体在社会文化和心理层面的隔阂和陌生。根据波兰尼的“嵌入理论(embedding)”,人类社会发展会经历两个大转变,即从传统社会向纯市场社会的转变,和从纯市场社会向有规制市场社会(regulated market society)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的存在,中国开始逐步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快速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即中国在这一时期经历了嵌入理论中的第一个大转变,这一过程中城市得到快速发展,而农村则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状态,这直接导致城市户籍人口占有的社会资源大大多于、优于农村户籍人口,进而使得城乡差距被继续拉大。除此之外,城乡之间共同价值观的瓦解、传统信仰的消失以及绝对理性的动摇也增加了城乡间的差异性,使得城乡之间的落差进一步扩大。以至于在民间,农村人时常会被城市人冠以“没见过世面的土包子”等类似的带有歧视性的称呼。并且,随着城乡发展差距的拉大,城市人对农村人的偏见日渐严重,“乡下人”“农民工”等一系列词汇进一步标签化,农村流入城市人口被当作“二等市民”。伴随着这一过程不断的累积与深入,农业户籍歧视逐渐上升成为一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基于这一历史背景,有诸多研究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农业户籍歧视的存在进行分析。在供给层面,由于农村流动人口主观上认为自身条件差于城市人口,加上社会支撑网络缺乏和长期的社会歧视性文化氛围,从而产生心理层面上的自卑感,使得其自我期望值偏低;另一方面也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的预期保留工资仍然参照其在农村的工资水平。因此普遍来说,农村户籍人口在城市的自我保留工资会相对低于同等条件的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在需求层面,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会让一部分城市人觉得城市是城市人的城市,对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入城市所产生的就业机会竞争产生抵触,产生基于所谓“拥挤效应”的歧视;另一方面,户籍“半城市化”造成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社会融入性较差,使得城市雇主对于农业户籍的应聘者具有陌生感和基于傲慢性鄙视的排斥心理;再加上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文明程度及工作能力等多方面相较于城市人口平均而言存在较大差距,这进一步导致了城市雇主对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不完全信息下保有强烈的刻板印象而实施“统计性歧视”。而当城市雇主对农村户籍劳动力的歧视升级成为社会习俗时,以“农民工”为代表的称呼就成为这个群体在社会层面上身份识别的重要标签,而那些少数原本不在意户籍身份的雇主也会迫于这种习俗的压力,不得不遵从这一“默认规则”。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心理歧视会逐渐向行为歧视演变,这直接导致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和更容易受到歧视。也就是说,多方面的制度及历史惯性造就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共同造成了基于农业户籍的劳动力市场歧视,并且这一歧视短期内难以被消除。

      针对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可能存在的户籍歧视,学者们做了一系列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主要探讨了本地户籍与外来户籍劳动力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差异化对待。中国城市户籍具有“属地化”的突出特征,与所在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存在紧密捆绑,因此会对城市外来流动人口造成一定的排斥性,使其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受到诸多不平等待遇,包括就业机会不平等、待遇不平等等。部分研究定量测度了歧视度大小,例如,王美艳结合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微观数据和2001年上海、武汉等五个主要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发现外来劳动力和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别近43%可归结于户籍歧视等不可解释因素。而吴贾等使用中国CHNS1989—2011年的面板数据,发现在此期间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对农业户籍劳动者的工资歧视程度总体上是逐年增加的;其次,户籍歧视还会表现为福利和“三金”的差别。

      针对户籍歧视引致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差异,Meng和Zhang、吴贾等研究发现,城镇户籍劳动者比农业户籍劳动者就业率和工资更高、且就业岗位更佳。还有研究认为,人们观察到的农民工收入低于城镇本地工人的现象可能主要归因于职业隔离,而非同工不同酬的工资歧视;如果剥离“职业间差别”之后,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工人的“职业内差别”多数情况下是负的,也就是,在同样所有制同样行业和同样工种情况下,农民工的收入有可能比城市本地工人收入还高。后续一些文献进一步提出,也有研究指出,中国外地劳动者相对本地劳动者已经出现了所谓的机遇收入补偿机制的“反向歧视”,伴随“民工潮”走向“民工荒”的农民工稀缺性增加,2010年农民工面临的就业隔离相较2001年已有所下降,但来自公有单位的就业隔离依然存在。

      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矛盾格外严峻,并且城乡融合的推进也迫在眉睫,因此已有研究对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户籍歧视的存在形式及存在程度进行了一些讨论,但是其中仅有少数几篇直接量化了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农业户籍歧视的程度。例如,一项基于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CMDS)对比城镇流动人口与农村流动人口收入的研究提出,农业户籍歧视对收入差异的影响比重高达36.8%。还有一项研究合并了2014—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CMDS),计算出这三年农业户籍歧视占城乡流动人口的收入差的平均比重为38.2%。还有一项基于2005年在上海的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所做的研究提出,相对于上海本地工人而言,外来农民工受到了56.5%的歧视,又可分解为26%的外地户籍歧视与30.5%的农业户籍歧视。以上的研究及文献,由于依据数据的年份、所覆盖的地域以及计算方法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计算出的农业户籍歧视度也存在一定差别,包括歧视度的变化趋势也有不同的判断。但无论是直接计算了农业户籍歧视,还是间接讨论了户籍问题,其中大部分都为农业户籍歧视的存在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综上所述,已有对于农业户籍歧视的研究给予了本文诸多启发,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且关注的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时间和空间维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难以得出统一的结论,且可比性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存续时间长及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的现实背景,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下,来探讨农业户籍歧视的存在性及其演变趋势。

    • 二.   核心假说

    • 信息是非常宝贵的资源,获取有效信息往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研究者们热衷于讨论信息成本与最优选择之间的权衡。商品买卖的过程往往被研究者们拿来作为研究场景,而其中百货商店可以看作一个寻找优质商品的机构,理由是其声誉保障了商品的质量和相对合理的价格,同时还节省了买方搜寻信息的成本,在这一场景下“声誉”可以被看作是传递信息的重要标签。实质上,招聘过程中雇主寻找合适的雇员与买家购买合适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面临着相似的场景,即要在尽量减少成本的基础上作出最优选择,而这一过程中通过各类标签获取信息就成为快捷有效的重要方式,特别是雇主在短期内难以全面认识到雇员状况的条件下,就会更加注重标签带来的信息,其中教育水平、工作经历等传统人力资本特征都是劳动经济学中影响工资收入最为关键的标签。户籍标签背后反映出的雇员成长背景也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诸如社会关系、认知、习惯等多种信息,即便这些信息也许与具体的工作内容缺乏直接关联,但是在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的背景下,其也会强化雇主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刻板印象。

      诚然,类似于Black在其研究中建立的基于工作搜寻理论的理论模型,我们认为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对农业户籍流动人口有刻板印象和没有刻板印象两类雇主。但由于有刻板印象的雇主要么选择不雇佣农村流动人口,要么选择以较低工资雇佣他们,因此这将增加农村流动人口的工作搜寻成本,同时也使得雇主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力,而这种垄断权力最终会导致农村流动人口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全面的工资歧视,这其中包括对农村流动人口没有刻板印象的雇主。

      进而,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假说:

      假说1:由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存续时间长、且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农业户籍作为一种负面“标签”,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会引致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对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歧视。

      并且,在这个信息不断交换的动态社会中,农业户籍歧视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一些社会学视角的讨论进一步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思路,有研究者提出社会网络或人际关系在信息传递和信息交换的过程中格外重要。就求职者而言,若他们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寻求工作,能更加快速地获取更为准确的工作信息;同样地,对于雇主而言,若他们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招工,社会关系网络则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有效的个人信息,进而打破因户籍标签带来的偏见和负面刻板印象,已有研究也曾经得出类似的观点,就如经过推荐的员工更有可能被录用。信息传递除了对个体是否能获取工作有显著影响以外,还对收入产生影响。在理想的劳动力市场中,这些关系网络提供的信息越精准、信息量越大,一方面越有助于让求职者得到相关工作的确定的、充分的信息,另一方面越有助于让雇主对求职者作出接近实际的评价,所提供的入职收入也就越符合求职者的真实才能。因此本文认为,如果农村流动人口是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的工作,其能够通过社会关系传递更为真实的信息给雇主,进而降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雇主更可能会给予农村流动人口以相对客观的判断,从而缓解农业户籍歧视度。因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假说:

      假说2:社会关系所起到的信息传递作用,有助于缓解农村流动人口与雇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降低其在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

      类似地,农村流动人口在工作中的表现也可以发挥传递信息的作用,雇主能够通过观察农村流动人口的工作表现而降低其与城市流动人口的工资差异。但与通过社会关系渠道传递信息有所不同的是,通过工作表现传递信息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本文认为,随着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时间的增加,其越能够通过日常工作表现展现自己的真实才能,其在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工资也将与其真实才能或贡献越来越符合,从而这种刻板印象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也将逐渐好转。为此,我们提出第三个假说:

      假说3: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时间的增长,有利于将自己的真实才能信息传递到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从而削弱其承受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

    三.   工资差异的结构性分解
    •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基于工资的农业户籍歧视。在现有研究工资收入结构性差异的计量方法中,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是最为经典的计量方法之一。(51)通过这一方法,可以将农村和城市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差异分解为个人特征及禀赋差异造成的可解释部分,和由歧视造成的不可解释部分。

      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的主要思想是将工资收入差异中可解释部分(个人特征及人力资本差异)和不可解释部分(户籍歧视)进行分离。首先,使用明瑟方程估计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方程:

      式(1)中$ \mathrm{ln}wage $是月就业纯收入的对数,$ x $是个体特征矩阵,ɑβ分别是方程的常数估计值和系数估计值,$ \varepsilon $是随机误差项。

      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流动人口收入估计可以分别表示为:

      式(2)和(3)中,nm分别代表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流动人口两个群体(下同)。

      其次,将式(2)和式(3)相减得到:

      变换形式后可得:

      式(5)是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对工资收入结构性差异进行分解的最终结果。其中β*表示的是劳动力市场不存在歧视时的竞争性工资结构。从经济学角度进行解读,第二项表示的是两个群体人力资本差异导致的工资差异,通常被称为可解释部分,这种差异可能源于个体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性别、婚姻、工作经验或者来自个体所从事的行业、所在职位等诸多方面。等式右边第一、第三及第四项体现了除协变量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工资收入差异。具体而言,第三项衡量了城市户籍流动人口从歧视中获取的额外收益,而第四项是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在歧视中遭受的收入损失,第一项的常数项则表示其他未观察到因素对两个群体工资差异的影响,这些通常被称为不可解释部分。

      不能由人力资本及个体特征差异解释的不可解释部分,在统计上可以用来代表市场对不同群体的差别性对待。在中国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文献中,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及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工资差中不可解释部分就通常被视为由于户籍歧视造成的差价。这与国外文献经常关注的因人种或性别不同而产生同工不同酬的歧视现象类似,既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公平伦理原则,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也违背了按边际生产力支付工资的市场效率原则,带来了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扭曲。

    四.   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
    • 本研究主要运用的是国家卫健委 2011—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hina Migrants Dynamic Survey,简称CMDS)。该数据包含了诸多的样本信息,如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个人的流动与就业、居留意愿等。每年该数据的有效样本数量都高达十几万,覆盖三百多个地级市、州及地区,并且该数据的应用已较为广泛(52),在学界获得普遍认可。另外,本文中用到的城市层面数据,则来自各个城市相应年份的统计年鉴。

      在进行Oaxaca-Blinder分解之前,我们对样本进行了清洗和整理。首先,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人口,因此仅需要以工作为目的的样本。另外,文章主要讨论了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基于工资的农业户籍歧视问题,因此仅保留就业身份为雇员的样本。其次,为了能够保证不同年份工资分解的结果具有可比性,我们将不同年份中相同的题项进行了统一化整理。具体而言,2011—2013年的数据中,对于样本教育程度的划分是将“高中”和“中专”分开进行统计的,因此为了各个年份的该题项得到统一,我们将2011—2013年的这一指标中“高中”“中专”进行合并,称为“高中/中专”;2016—2017年的数据中,将职业“快递”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文将此选项合并到“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2017年问卷中的行业统计与之前年份不同,本文则按照之前年份的标准进行了处理;婚姻状况的统计口径也存在差异,因此仅保留了初婚、未婚、再婚、离婚在每年问卷中都有且占比最大的四类样本。

      在Oaxaca-Blinder分解中我们分别控制了个体层面、城市层面、区域层面以及是否为一线或省会城市的多个变量。其中个体层面的变量有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性别、婚姻状况,目前工作所在的行业、职业及单位性质;城市层面变量包括城市人口规模、人均GDP。其中,本次流动时长作为工作经验的替代变量,以年份计算,但是由于每年的数据的统计工作都截止到当年5月,因此本次流动时长为一年的,实为五个月,本次流动时长为两年的,实为一年零五个月,以此类推。地区层面的变量,是根据2011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划分的,分别包括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部地区(53);一线或省会城市则将所有省份的省会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标注为“1”,其他城市为“0”。这些控制变量在理论内涵上表明了个体的工资收入的决定因素,而已有的研究为本文的控制变量选取提供了诸多参考。(54)

      表1是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基本状况的描述性统计。从收入及就业方面来看。首先,两个群体的月平均纯收入差异很明显,城市户籍流动人口的月平均纯收入为5211.069元,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月平均纯收入为3821.867元,两者相差高达1389.202元;其次,城市户籍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就业均集中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但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城市户籍流动人口的比重高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并且,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在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就业的比例远高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就业比例相差高达181.37%;最后,城市户籍流动人口更多的担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更多的从事生产、运输及相关职业。这些分析表明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差还比较显著,同时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在白领职业中更加集中,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更加集中于蓝领职业。

      项目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农业户籍流动人口
      月平均纯收入(元) 5211.07 3821.87
      月平均纯收入差值(元) 1389.202
      已婚(%) 73.8 74.9
      年龄(岁) 34.88 34.69
      流动时长(年) 5.61 5.23
      女性(%) 42.4 41.2
      受教育程度(%) 小学及以下 2.11 16.46
      初中、高中及中专 40.76 68.84
      大专及以上 57.13 14.70
      就业行业类别(%) 第一产业 0.97 1.56
      第二产业 50.02 59.17
      第三产业 49.01 39.27
      就业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 25.97 9.23
      集体企业 1.74 1.72
      私营企业 26.64 49.98
      外资企业 5.93 4.36
      就业职业类型(%)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32.88 11.09
      商业及服务类职业 38.32 41.97
      生产、运输及相关职业 19.27 41.5
      流入地(区分了东、中、西、东北)(%) 东部城市 45.23 51.12
      中部城市 15.55 14.59
      西部城市 24.28 26.89
      数据来源:作者整理。

      表 1  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均值或占比)

      就个人基本特征而言,首先,两个群体的婚姻状况、年龄、流动时长、性别等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其次,两个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显著低于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大量集中在高中及以下,占比高达85.3%,城市户籍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大专及以上,占比为57.13%,是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近4倍。就流入区域而言,城市户籍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流入地均集中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东部地区,这说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流动仍然是主要诱因。

      从上述描述性统计中能够发现一些基本事实。首先,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与城市户籍流动人口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实存在显著差距;其次,这两个群体在受教育程度、职业分布、就业单位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两个群体的工资收入差距有多少是因为农业户籍歧视造成、有多少是由于人力资本特征差异引致还不得而知。基于此,需要通过对两个群体工资收入差距进行进一步分解。

    五.   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度结果

      一.   基于Oaxaca-Blinder分解法的农业户籍歧视度测算结果及分析

    • 表2图1报告了在控制个体层面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性别、婚姻状况、行业、职业和单位性质以及城市层面的人口规模、人均GDP以后,通过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测算的2011—2017年中国全国层面农业户籍歧视程度及其变动趋势。测算结果表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受到工资歧视的现象仍然持续存在。平均来看,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和农业户籍流动人口总的工资差为0.207,其中有29.7%可归因于农业户籍歧视带来的差别待遇,即农业户籍歧视度。这说明中国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对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假说1得到验证。

      年份不可解释总差距歧视程度样本
      20110.0660.2010.33051700
      20120.0670.2290.29466073
      20130.0620.1890.33077737
      20140.0310.1050.29968585
      20150.0710.2300.31072347
      20160.0650.2560.25557328
      20170.0630.2400.26457048
      平均值0.0610.2070.297

      表 2  2011—2017年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算结果

      图  1  2011—2017年农业户籍歧视度

      整体而言,2011—2017年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呈现下降趋势。这一方面与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大背景息息相关,2011—2017年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加速期。在这一阶段不断释放出对农村流动人口城市化利好的信号,即从政策角度上,中央政府努力推动农村户籍人口和城市户籍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公共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均等化,这使得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中农村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等关键人力资本指标有了极大的提高,一定程度改善了城市劳动力市场对于农村流动群体的负面刻板印象。(55)因此在内力与外力的双重作用下,农村户籍流动人口的户籍歧视程度呈现下降趋势。

    • 二.   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时空变化特征

    • 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发展越来越具有集聚化的特征,城市群的发展将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未来几年,将有大量农村流动人口市民化,而城市群也将成为吸纳这上千万人的重要区域。而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地位又极为突出,截至2020年末,这五大城市群仅占中国国土面积的11%,却占全国人口总量的42%、经济总量的54%。同时,对比七普和六普数据可知,这五大城市群对流动人口的吸引力也处于领先地位,珠三角、长三角、成渝、京津冀、长江中游城市群常住人口增量依次为2184万人、1807万人、695万人、588万人和233万人。基于此,我们测算并比较分析2011—2017年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农业户籍歧视状况,结果见表3

      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长三角0.3000.3010.3130.2790.2770.2510.234
      京津冀0.3460.3170.3400.3340.2950.2290.256
      珠三角0.2680.2900.2940.2940.2840.2060.175
      成渝0.3420.3360.3520.3370.3500.3430.323
      长江中游0.3740.3110.3380.3080.3260.2750.297

      表 3  2011—2017年五大城市群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算结果

      根据这五个城市群的地理区位,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都在沿海地区,处于东部,长江中游城市群和成渝城市群在内陆,且分别处于中部和西部地区。针对农业户籍歧视在不同城市群以及不同时间维度的演变状况,我们研究发现,首先,整体上不同城市群的农业户籍歧视在不同年份都存在差异,且处于东部的长三角、京津冀以及珠三角城市群的农业户籍歧视在大多数年份都低于成渝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其次,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以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农业户籍歧视度从2011—2017年存在一定程度的下降,而成渝城市群这一趋势不明显;最后,沿海的城市群的农业户籍歧视在2014年后下降得更加明显,且处于相对更低的位置。

      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沿海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这使得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流通更加充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村流动人口与雇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减少雇主对农村流动人口的负面刻板印象;其次,沿海地区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速度更快,劳动力市场也更加规范,避免了一部分对于农村流动人口敲竹杠式的歧视行为。

    • 三.   “农业户籍”标签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分析

    • 本文利用中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实施的社会准实验,通过对“农转居”和“非农业”群体之间的工资差进行分解,进一步考察了“农业户籍”标记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具体的,2014年《意见》出台以后,虽然全国多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均明确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但是诸多地区的文件也强调了“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因此,户口本上写有“农业”与“非农业”的群体仍然占绝大多数。

      并且,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实施的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在户口性质填写中明确要求受访者按照户口本上的内容进行填写,2014年之前该调查没有将“居民”户口这一选项单列出来进行统计(仅仅统计了农业和非农,其他户口性质均归为其他,且占比很小),而在2014年(含)后则包含了“农转居”及“非农转居”选项的样本,这一样本的区分为本文识别“农业户籍”标签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提供了机会。

      农业户籍歧视的产生源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长期存在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分割,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农业户籍作为一种负向“标签”,会引致雇主对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歧视。对于尚未将农业户口更换为居民户口(简称为农转居)的农村流动人口,雇主可以从“农业”或“非农”的户口类型中明确区分出受雇者的农村背景;而对于已经将农业户口更换为居民户口的农村流动人口,雇主难以从户口类型直接对雇员的背景进行识别。因此,本文对“农转居”和“非农业”群体之间的工资差进行分解,如果工资差的不可解释部分大幅降低,就能进一步证明农业户籍“标签”引致的工资歧视的存在。

      表4是基于Oaxaca-Blinder分解法对农转居和非农户口群体之间的工资差进行分解的结果。在控制了个体层面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性别、婚姻状况、行业、职业和单位性质以及城市层面的人口规模、人均GDP以后,不可解释部分占总收入差距的比例约为3%—4%左右。与表1的结果相比,“农业户籍”的显性标签得到去除以后,农业户籍歧视带来的差别待遇大幅降低,比如2014年从29.9%降为3.2%,2015年由31%降为4.4%,2016年由25.5%降为3.6%,2017年由26.4%降为3.4%。

      年份不可解释总差距不可解释/总差距农转居样本
      20140.0010.0300.0323362
      20150.0040.0910.044613
      20160.0040.1100.0361111
      20170.0050.1500.034966

      表 4  农转居和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分解结果

      但是,还存在3%—4%工资差异无法被解释,这可能是由于其他尚未观测到的新型人力资本特征变量引致的结果。因此,本文后续部分也将新型人力资本特征变量“社会关系”和“流动时长”纳入歧视分析模型,对样本中城乡流动人口之间的工资差进行更为详细的Oaxaca-Blinder分解。

    • 四.   社会关系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分析

    • 一些学者认为,“关系”会对个体在工作中的信息获取以及工资收入产生影响。(56)而这种影响一方面会体现在信息传递效率上,即打破不完全信息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不同质的信息也会对群体间的工资收入差距产生影响。参照本文假说2,如果农村流动人口是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的工作,其能够通过社会关系传递更为真实的信息给雇主,进而降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雇主更可能会给予农村流动人口以相对客观的判断,从而缓解农业户籍歧视度。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统计了流动人口的“目前工作获取途径”,这一题项的统计为本文识别社会关系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提供了机会。

      为此,本文将新型人力资本特征变量“目前工作获取途径”纳入歧视分析模型,对农转居及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差进行更为详细的Oaxaca-Blinder分解,以探求社会关系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本文提出,其余这3%—4%的不可解释部分中可能包含“社会关系”因素,而在之前表2的工资分解中,由于其他年份数据并不包含相关指标的可替代变量,因此这一因素都没有得到控制。

      为了能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表5报告了增加了“目前工作获取途径”变量以后的农转居及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差的分解结果。我们发现,不可解释部分占农转居及非农户籍流动人口总工资差的比重仅为0.5%。这表明社会关系所起到的信息传递作用,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面临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此外,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我们对于“目前工作获取途径”这一变量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设定,来避免因变量形式差异造成的识别问题而导致的结果偏差。(57)我们发现,随着变量形式的变化,不可解释部分有一些变动,但并没有对农业户籍歧视程度这一总指标产生影响。

      变量形式不可解释总差距不可解释/总差距农转居样本
      0—1变量0.00060.1100.0051111
      三分类变量0.00050.1100.0051111
      多分类变量0.00050.1100.0051111

      表 5  考虑社会关系影响的2016年农转居和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分解结果

      此外,我们也对增加了“目前工作获取途径”变量的2016年农业及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差进行更为详细的Oaxaca-Blinder分解,结果如表6所示。我们发现相较于表2中测算的2016年的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0.255,加入“目前工作获取途径”变量后,在总工资差没有变化的条件下,农业户籍歧视下降了2.7—2.8个百分点。这是由于如果农村流动人口的工作是通过社会关系渠道获得的,比如亲朋好友推荐,那么其信息传递效率会更高,这有助于缓解农村流动人口与雇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降低其在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面临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因此,假说2得到验证。

      变量形式不可解释总差距农业户籍歧视样本
      0—1变量0.0580.2560.22757328
      三分类变量0.0590.2560.22857328
      多分类变量0.0590.2560.22857328

      表 6  考虑社会关系影响的2016年农业和非农户籍流动人口的工资分解结果

    • 五.   流动时长对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影响分析

    • 从以上的讨论中,我们发现“目前工作获取途径”确实对劳动力工资差及农业户籍歧视程度存在影响,这给予本文诸多思考。我们认为,雇主对于雇员信息的掌握除了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间接传递,还可以通过自己工作的表现进行直接传递。在经济学视角下,研究者们总是假设达到预期生产率的劳动者能获得市场均衡工资(58),但是现实中雇主在雇佣初期却难以观察到求职者的综合素质。(59)因此要达到雇主与雇员之间信息完全的状态,则需要一段时间进行信息传递,而这段时间内被歧视一方遭受的偏见会相对严重,当然这种状况会随着信息完全的过程不断得到缓解。根据本文假说3,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时间越长,越有利于将自己的真实才能信息较为完备地传递到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其在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工资也将与其真实才能或贡献越来越符合,从而刻板印象导致的工资歧视也将逐渐好转。为此,我们根据农村流动人口的“本次流动时长”,对其承受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进行分组分析(60),以此来观察随着流动时间增加,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变化。

      表7报告了2011—2017年不同流动时长样本的农业户籍歧视的分解结果。图2是根据表7结果绘制的折线图,能够更直观地反映农业户籍歧视随着流动时长增加而产生的变化。我们发现,农业户籍歧视度随着流动时长的增加会呈现为“先显著下降,后趋于平缓”的变化趋势,这一变化趋势在2011—2017年这七年的样本中均显著存在,这说明农村流动人口在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初期存在一个适应与融合的阶段。从信息传递的角度,一方面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城市的预期保留工资仍然参照其在农村的工资水平,进而在短期内没有得到与其个体特征、人力资本适配的工资(这种不适配往往是负向的),另外一方面,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文明程度及工作能力等多方面相较于城市人口平均而言存在较大差距,这进一步导致了城市雇主对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在不完全信息下保有强烈的刻板印象而实施“统计性歧视”(61),类似的观点在Johnson and Lambrinos 讨论残疾人工资歧视时也有所提及,即一个弱势群体受到的歧视,包含两个部分,其中一个部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雇主没有办法准确识别该雇员的工作能力,进而雇主会将对于群体的偏见用于每个个体上。(62)正是基于信息不充分才从供需两个方面造成了农村流动人口初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在短期内面临农业户籍歧视的现象,而随着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时间的不断增加,信息交换不断持续,这一歧视将会逐渐减小。因此,假说3得到验证。

      流动时长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12个月内 0.400 0.332 0.365 0.386 0.355 0.275 0.315
      18个月内 0.356 - 0.379 0.399 0.356 0.264 0.317
      24个月内 0.356 0.307 0.352 0.381 0.353 0.269 0.313
      30个月内 0.357 - 0.360 0.353 0.361 0.265 0.329
      36个月内 0.344 0.289 0.347 0.367 0.353 0.264 0.312
      42个月内 0.337 - 0.349 0.326 0.346 0.258 0.318
      48个月内 0.337 0.272 0.324 0.309 0.342 0.243 0.310
      54个月内 0.344 - 0.339 0.305 0.333 0.237 0.290
      60个月内 0.333 0.276 0.337 0.305 0.327 0.236 0.280
      66个月内 0.321 - 0.329 0.306 0.323 0.223 0.267
      72个月内 0.318 0.265 0.321 0.293 0.314 0.220 0.265
      78个月内 0.321 - 0.310 0.293 0.311 0.224 0.262
      84个月内 0.320 0.262 0.306 0.299 0.307 0.227 0.260
      90个月内 0.320 - 0.310 0.273 0.301 0.225 0.256
      96个月内 0.321 0.266 0.311 0.287 0.304 0.224 0.256
      102个月内 0.317 - 0.312 0.271 0.310 0.232 0.261
      108个月内 0.316 0.256 0.309 0.271 0.304 0.236 0.257
      114个月内 0.317 - 0.311 0.276 0.307 0.231 0.259
      120个月内 0.320 0.260 0.310 0.279 0.301 0.232 0.255
      注:2012年的“本次流动时长”仅提供了年份,没有提供更细的月份数据。

      表 7  按流动时长分组的2011—2017年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算结果

      图  2  2011—2017年农业户籍歧视度按流动时长分组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2以及表7的结论中我们还发现,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交换使得农业户籍歧视得以减小,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基于此,我们结合已有的研究结论也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即这是由于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目的,缺乏动机去完全披露这些信息,以彻底消除工资歧视。(63)

    六.   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异质性特征分析
    • 以往文献一般只关注了关于农业户籍的工资歧视或者行业、职业进入壁垒的某一方面,较少有研究对其进行交叉比较分析。但是就农业户籍歧视的表现形式来看,职业隔离、行业隔离也是常见形态,比如,某些地方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带编岗位招聘中还存在户籍限制。因此,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以及不同职业类型的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异质性。

    • 一.   单位性质

    • 本文根据样本的“所在单位性质”进行分组,即分别就外企、私企、个体工商户、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五类,分别进行农业与非农工资差分解,以研究单位性质组内的农业户籍歧视的状况。表8报告了按单位性质分类的2011—2017年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算结果。我们发现:首先,2011—201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农业户籍歧视度下降最为明显,从0.486下降到0.299,降低幅度高达38.48%;其次,机关及事业单位、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农业户籍歧视度均呈现出波动性下降的趋势;最后,个体工商户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最低、且不显著。为了探究其原因,我们进一步考察了农业户籍与非农流动人口的工资差,如表9所示的测算结果表明,当就职于个体工商户,农业户籍与非农流动人口在同等人力资本条件下工资差异也相对较小。究其根本,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一般具有受教育水平低、流动性大等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其他单位对农村流动人口实施歧视的缘由之一,而个体工商户大多集中于传统的服务行业中,在个体工商户中,农村流动人口占比接近90%,其相关岗位也往往具备对受教育水平要求低、不稳定、且可替代性高等特征。由此看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特征标签与个体工商户中岗位更加适配。这表明,在农村流动人口占比越高、并且与城市流动人口竞争关系越弱的岗位,农业户籍歧视度明显更低。

      单位性质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外资或合资企业0.3330.2850.2700.2890.2710.2330.235
      私企0.3900.3480.3870.4010.3710.3510.345
      个体工商户(不显著)0.1490.1340.1200.1470.0800.1190.052
      机关、事业单位0.3520.3330.3540.2990.3030.2350.25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0.4860.4270.4200.3770.3280.2920.299
      总体0.3300.2940.3300.2990.3100.2940.255

      表 8  按单位性质分类的2011—2017年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的测算结果

      单位性质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外企0.4730.5020.4060.2800.3850.5010.462
      私企0.1590.1890.1480.0840.2190.2420.232
      个体工商户0.0270.0680.0580.0240.0740.0430.063
      机关、事业单位0.4310.3990.3990.2330.3150.2910.326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0.2000.1870.2250.1400.2240.1930.217

      表 9  按单位性质分类的2011—2017年中国农业户籍与非农流动人口的工资差

      当然,这一结果并不代表农村流动人口在相对“低端”的行业有更高的集中性是理所当然的。这其中也存在一种可能性,即由于其他行业对于农村流动人口的接纳度相对更低,导致他们被迫更多聚集在个体工商户中。但这会在社会传播上进一步强化农村流动人口广泛从事于相对“低端”、且流动性高的负面标签。

    • 二.   合同签订状况

    • 在2016和2017年的CMDS问卷中统计了雇员的劳动签订状况,其中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约占样本的63%左右,未签订的约占33%。而农村户籍流动人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相对更高,为37%左右;城市流动人口仅17%。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意味着无法获得五险一金,而在以往的研究中,是否获得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也常常作为歧视的表现方式之一。但是很少有研究在劳动合同签订状况的分组基础上讨论农业户籍歧视程度的差异性,为此,我们对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样本进行了分组讨论。

      表10展示了签订劳动合同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群体的农业户籍歧视度和工资收入差。我们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农业户籍歧视程度明显高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群体,这表明在更加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中,农业户籍歧视更小。在对样本更加细致的观察中,我们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其平均的受教育水平低于签订了劳动合同群体。这说明,在不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中,人力资本水平相对更低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遭受的偏见和歧视将会处于更加严重的境地。

      20162017
      签订劳动合同0.2470.250
      没签劳动合同0.3840.372

      表 10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户籍歧视度

    • 三.   职业差异

    • 最后,本文也进一步探讨不同类型职业内的农业户籍歧视状况,本文将原问卷中多个类型的职业进行归纳,并讨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是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及服务及有关人员”以及“生产运输及建筑及有关人员”的组内农业户籍歧视,测算结果如表11所示。与基准结果保持一致,2011—2017年不同类型职业内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均呈现为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职业的农村流动人口相比,专业技术人员的农业户籍歧视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可能是因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其中高学历农村流动人口的占比大大高出平均值,专业技术人员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超过60%,而其他职业的人群仅为16%。这说明农村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提升,能够推动其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最后,在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大量聚集的职业“生产运输及建筑及有关人员”,其农业户籍歧视程度下降明显。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
      单位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办事人员和
      有关人员
      商业及服务及
      有关人员
      生产运输及建筑及
      有关人员
      20110.5510.3030.4330.3690.387
      20120.5950.2340.4010.3550.365
      20130.5230.2820.5100.3770.351
      20140.4560.2860.4350.3730.340
      20150.3850.2800.5070.3460.347
      20160.3750.2760.4680.3070.255
      20170.3650.2830.4940.3230.218

      表 11  不同职业群体的农业户籍歧视度及其变化趋势(2011—2017年)

    七.   结论与政策启示
    • 在中国人口增速放缓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如何吸引更多流动人口,特别是在流动人口中占主体地位的农村流动人口,已成为各大城市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但是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劳动力市场遭遇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这成为了阻碍农村流动人口城市化的重要阻力之一。本文从城市户籍外来劳动力与农业户籍外来劳动力的差别性工资待遇角度,测度了中国国家和区域层面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和演变趋势,并探讨了户籍歧视的成因及其异质性特征,这为客观认识和消除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农业户籍歧视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本文首先立足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存续时间长及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的现实背景,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下,来探讨农业户籍歧视在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的存在性及其影响因素。其次,我们运用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对2011—2017年中国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进行了系统的测算,同时也借助中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实施的社会准实验,考察了去除农业户籍标签后,农业户籍歧视程度的变化。再次,区别于现有基于传统人力资本特征考察歧视程度的研究,本文还从社会关系和流动时长角度考虑了信息不对称缓解对农业户籍歧视造成的影响。最后,本文也探讨了由于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以及不同职业类型带来的农业户籍歧视度的异质性。

      研究发现:第一,由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存续时间长、且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分割,农业户籍作为一种负向“标签”,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会引致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的农业户籍歧视。本文从工资差异的视角,验证了2011—2017年中国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上对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歧视的普遍存在。但是整体而言,中国农业户籍歧视度呈现下降趋势,这与近年来中国政府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二,“农业户籍”的显性标签得到去除以后,农业户籍歧视带来的差别待遇大幅降低,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农业户籍“标签”引致的工资歧视的存在。第三,社会关系所起到的信息传递作用,有助于缓解农村流动人口与雇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降低农村流动人口面临的农业户籍歧视程度。第四,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时间越长,越有利于将自己的真实才能信息较为完备地传递到城市外来劳动力市场,其在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工资也将与其真实才能或贡献越来越符合,从而面临的农业户籍歧视现象也将逐渐好转。最后,不同类别农业户籍流动人口遭受的歧视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劳动力市场越规范化、农村流动人口占比越高、并且与城市流动人口竞争关系越弱的岗位,农业户籍歧视度明显更低。

      本文的研究结论富含政策含义。首先,要尊重农业户籍歧视仍然广泛存在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基本事实,强化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应有权益的保障。也要剥离附着于户籍上的医疗、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差异,以逐步消除对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刻板印象。其次,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加快推进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加大力度落实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加速“农转居”的进程,以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标签”引致的歧视。再次,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要创造更多的平台和机会让城市企业与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产生更多的链接和互动,同时也要关注留城经济门槛的降低,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关于农业户籍的工资歧视。最后,不同行业、不同职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户籍改革配套方案。在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占比低的行业和职业,要从招聘环节打破相关单位对于户籍的限制,以尽快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在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占比高的行业和职业,要注重引导大众和舆论消除关于这些行业相对“低端”、且不稳定的看法,要推动城市劳动力市场正规化、特别是强化劳动合同的签订,更要推动农业户籍流动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提升,这些对于消除农业户籍歧视至关重要。总的来说,不仅是要从制度上消除户籍的二元隔离,更要从社会经济和大众心理层面消除农业户籍歧视,这对于让农村流动人口能够在城里“留得下”“留得久”,真正实现从半市民化向市民化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2)  表(11) 相关文章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