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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型业态,旨在借助网络技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通常认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其中,又以互联网支付和P2P网络借贷最受公众所关注。①而P2P网络借贷又由于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患与暴露而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具体而言,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早期,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性与监管的缺失使其获得了所谓的“野蛮生长”的机会,但在此期间P2P网络平台的问题也频频出现。此后,监管部门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而先后出台了针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但令人费解的是,严格的监管落地之后却出现了P2P网络借贷风险集中爆发的情况。
虽然已经有文献针对P2P网络借贷市场展开了实证研究,主要包括:借款人信息对于借贷结果的影响②、 风险感知与投资者决策③、网贷投资收益率的形成机制④。但是至今为止仍然没有研究基于微观数据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以及与监管的关系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这其中的一个困难很可能是由于微观数据的缺乏。而本文作者早在若干年前就开始利用爬虫软件持续收集整理网贷之家⑤网站上国内主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微观运营数据,数据范围为2014年11月至2018年7月,共计839家网贷平台的(周)非平衡面板数据,这使得我们能够拥有政府监管政策出台前后较为完整的来自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一手微观数据。利用该数据以及网贷之家公布的更长时间跨度的网贷行业统计数据,本文系统地展现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与风险特征,并且特别聚焦于监管政策与市场风险之间的可能联系。我们希望这项基于互联网金融微观数据的经验研究能够为今后针对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风险监管提供较为深入的实证依据。
本文余下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阶段介绍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及相应的行业特征。第三部分介绍P2P网络借贷中的风险,将结合中国网贷行业的运营模式对相应的风险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将对行业监管政策及其与风险的关系进行简要的评价。最后是本文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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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世界上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诞生于英国伦敦。之后,P2P网络借贷很快就在其他国家获得推广。Zopa目前是英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已经向近50万借款人发放了超过40亿英镑的贷款,并为投资者创造了2.5亿英镑的利息。P2P网络借贷在中国的发展则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从2007年初创至今,我们将其分为萌芽期、野蛮生长期、备案初期与备案后期四个不同的阶段⑥。
(一)萌芽期(2007—2013年)
2007年,中国第一家个人对个人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拍拍贷的成立让投资者认识了网络借贷这种新兴的借贷模式,使很多无法在银行获得资金的借款人多了一种选择。在拍拍贷的引领下,P2P网络借贷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国内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也逐渐增加,如今网贷行业的很多成交量位于前列的平台也都是在那个时期创立的,如拍拍贷、人人贷、宜人贷、你我贷、陆金服等等。
在中国仍处于萌芽期的P2P网络借贷大都是互联网的从业人员,他们往往缺乏民间借贷经验和金融风控知识,网贷平台通常借鉴拍拍贷的业务模式,以信用借款为主。也就是说,借款人向平台提供个人资料,平台负责认证审核并且根据借款人条件给予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选择标的进行投资。2011年,由于违约风险增加,各大平台开始收缩授信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监管缺失的环境下,行业的一种市场自律。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网贷平台的数量并不多,活跃的平台更少,积累起来的可用于分析的微观数据更是缺乏。在下文的数据呈现中,我们将主要针对之后的几个阶段。
(二)野蛮生长期(2013—2016年8月)
2013年国内银根紧缩,小微企业和个人从银行借款更为困难,这为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外部条件。由于当时网贷行业门槛很低(无需备案,无需高额资本),从中看到商机的创业者们纷纷涌入了这个行业。而互联网技术在网贷行业的推广应用更是加快了这一行业了发展,在此期间,网络借贷平台从200多家迅速增加到600多家,投资者人数也快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当年有效的投资者超过了10万人⑦。
从2014年起,政府已经开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政策上对网络借贷的发展给予支持⑧,当年,很多企业家和社会资本进入网络借贷行业⑨。截止到2015年9月,网贷行业的月度成交量超过了1000亿元,同期月度投资者达到了240万人,月度借款人约57万人⑩。图1中的实线绘出了不同阶段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可以看到,这一阶段平台的成交量规模扩张非常迅速。
在这一阶段,为了吸引投资者购买产品,大部分网贷平台采用保障本息的模式。如图2所示,这一阶段的P2P网贷产品具有明显的利率高、期限短的特点,甚至利率曾高达20%。这既是因为早期这类产品供给少需求多所致,也很可能是平台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引投资者从而快速扩张规模的结果。
高利率筛选了高风险的项目,也使借款人面临的还款压力增加,最终则表现为行业整体的违约率上升,行业风险不断增加。如图1所示,这一阶段平台成交量不断上升的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同步攀升⑪。由于监管环境的宽松,在此期间甚至连一些以圈钱为目的的平台也进入这一行业。
对于这类以圈钱为目的的平台而言,看似美好的本息保障实际上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圈钱跑路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此外,由于高利率导致的恶性竞争,以及平台风控水平普遍较低,很多平台也因为资金断裂而不得不跑路。
总之,这一阶段网贷行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网贷平台数在2016年达到顶峰,平台成交量呈现出指数型增长,投资于网贷的投资者增长迅速,投资者和借款人也都增长迅猛。虽然,这一阶段的行业利率不断降低,但问题平台数据的不断上升使网络借贷监管缺失的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在2015年,网络借贷平台频繁爆发跑路问题。2015年一整年新增近1300家问题平台,是2014年及以前总和的近3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行业也因此在社会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联合多部委牵头、起草、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网贷行业最早的行业规则,预示着野蛮生长期也即将结束。
(三)备案初期(2016年8月—2018年6月)
2016年8月24日网贷行业纲领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网贷行业开始真正向规范发展转变,开始进入备案期。所谓备案,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网贷行业的准入将采用备案制,所有网贷平台需要从当地金融部门获得备案,不合规的平台将面临整改,整改后无法满足要求的网贷平台将面临清退。《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即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撮合投资者与借款人。另外,《暂行办法》也对资金的安全性进行了界定。平台为了合规备案需要进行资金存管,避免平台触碰投资者和借款人资金,防止平台自融。在这一阶段,由于网贷行业整改内容过多,很多平台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合规转型,原定于2017年8月24日的备案时间节点一再被推迟。
图1中的两条曲线体现了备案初期网贷平台发展上与前期截然不同的鲜明特点,我们可以将其简单概括为平台规模保护高位,平台风险得到明显控制。一方面,备案初期网贷平台的成交量起先仍在继续上升,特别是在整个2017年,单月成交量均超过了2000亿。大约自2017年下半年起,P2P网贷在迎来成交量顶峰的同时,由于网贷监管政策的明朗与力度加大,特别是第一次备案时间节点的临近,平台的规模扩张速度开始有所减缓。另一方面,这一阶段中问题平台的数量得到控制,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完全扭转了前面野蛮生长期风险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备案后期(2018年7月至今)
我们将2018年7月之后划分为备案后期,其中重要的考虑是因为进入这一阶段后,网贷平台的成交规模与风险特征突然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图1所示,从备案初期进入备案后期之后,网贷平台的成交量有明显的减少,而网贷平台的风险则急剧上升,表现为问题平台数量的突然增加,被称为网贷行业的“爆雷潮”。这一阶段,网贷行业备案门槛越来越高,监管越来越严,我们猜想,很可能是由于很多网贷平台自知无法获得备案,所以选择停业、转型甚至退出网贷行业。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4月24日,各地应监管要求退出或者转型的P2P平台超过45家。2019年5月6日,深圳通报了第一批被清退的P2P平台名单,涉及71家平台。根据行业从业者预计,未来被清退的平台会越来越多,行业留存的平台将在100家左右,约占10%—15%⑫。从图2的利率与期限来看,在这一阶段,网贷行业的平均利率与平均期限都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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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市场由于反映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而受到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图1中网贷市场在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迥异的行业风险更是让市场监管与行业风险之间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本文这一部分将专门讨论网贷市场风险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可能联系。
首先讨论一下投资网贷平台可能涉及的几类风险,即: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运营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
第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平台的借款人不遵守合同,不按时还款造成投资者发生损失的风险。例如,根据拍拍贷平台自身披露的数据,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拍拍贷累计达成交易笔数56186309笔,其中有534914笔(占比0.95%)借贷发生逾期,逾期金额达到90521.43万元。这类风险在不同平台有很大的异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更好的平台减少这类风险,并且在选择资产组合或者散标时,需要谨慎识别其中的风险。
第二,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指的是网贷的从业者不遵守职业操守,利用自身便利(比如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平台发行假标自融、非法集资、跑路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在网贷行业发展早期,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以及监管的空缺都可能导致这类风险频发。例如,2015年12月16日,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者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
第三,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指的是平台运营过程中,因为判断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投资风险。这类风险并非源于平台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平台管理层经营不当,导致平台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平台后期兑付压力增大,甚至出现提现困难。这类风险通常会表现为逾期率上涨、债权转让变慢、提现周期拉长。例如,2017年12月29日,橙旗贷官方宣布因公司经营不善,目前全力回笼资金,制定后续还款计划,将投资损失降到最低。最终,橙旗贷于2018年1月10日爆出提现困难,成为问题平台。
第四,行业风险。行业风险指的是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对网贷平台个体经营所产生的风险。最为典型的情况就是当整个行业的投资者信心不足时,可能引发大规模的撤资,一旦平台的资金流因此而断裂,风险就凸显出来。例如,2018年6月10日,车贷平台小灰熊金服宣布清盘,据小灰熊金服称,市场环境使投资者信心不足,小灰熊金服由于交易量持续走低运营成本剧增而不得不清盘退出。
第五,政策风险。这里的政策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网贷行业相关的政策对网贷平台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自从2018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发布后,网贷行业政策一直不断,内容涉及要求平台作为纯信息中介、化解存量、降低利率、把控风险、披露平台运营信息等等。175号文更是直接明确将尽量清退网贷从业机构,加速清理行业风险作为工作方向。例如,2018年11月12日,杭州网贷监管部门爆出消息:将清退存量不足1亿元的平台。据不完全统计,存量不足1亿元的平台大约有15个,且有多家机构已经确认收到清退通知。据当地金融办要求,清退平台将在12个月内分期兑付本息,完成清退。⑬
以上是我们对P2P网贷市场各类风险的区分。现实中,不同的网贷平台模式下这些风险会有不同的集中体现。我们在表1中根据P2P网络借贷模式的不同对平台层面的风险来源进行区分。
表1中的第一行我们称之为P2P1.0时代,这是P2P网贷发展的早期,平台的交易模式为P2P,并且只是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款,平台不提供任何的保障措施,风险来源于借款人违约。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拍拍贷。这实际上就是国外主要的P2P网贷模式−信息中介模式。但这种模式很快被取代,P2P也就进入了我们所说的2.0时代。此时,很多平台摸索出新型的运营模式,也就是通过打包借款标的,将差异化借款需求转化为同质化的投资产品,而且由平台担保本息,或者除了平台担保之外还通过风险准备金为逾期的标的偿还本金(分别对应表1中的第二、三行)。这种模式在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非常受欢迎。此时,投资者无需评估借款人或标的风险,只需要选择合适的平台与理财计划即可。因此,这种模式很快就取代了无担保的P2P网贷模式,同时,P2P网贷平台也从信息中介异化为金融信用中介。但是这种模式存在很大问题:投资者对于风险的判断完全交由平台;投资者无从得知平台是否发布假标或者自融;对借款需求的打包出售要求平台有更好的风控能力,平台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相应上升。
P2P时代 交易模式 保障模式 主要风险来源 平台角色 典型平台 1.0 P2P 无 借款人 信息中介 拍拍贷 2.0 P2P 平台担保 平台 金融信用中介 红岭创投、万惠投融 2.0 P2P 风险准备金 借款人和平台 金融信用中介 人人贷、365易贷 2.1 P2N 机构担保 担保机构 金融信用中介 有利网、开鑫贷 3.0 P2P 无/履约险 借款人 信息中介 政策要求 表 1 国内P2P网贷平台模式与风险特征
在2.0时代的这种P2P网贷模式之外,还衍生出另外一种略有不同的模式,我们称之为P2P2.1时代的P2N模式(N指的是担保机构)。在这一模式下,为了化解平台风险,平台选择与担保公司(主要为线下小贷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在标的发生违约时,由担保公司负责代偿。这一类的典型平台如有利网、开鑫贷。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担保机构的不可知性。平台选择小贷公司作为担保,而与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自身线下也有业务,线上也很可能不止和一个网贷平台合作。至于小贷公司到底有没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投资者无从查证。
可以看到,以上P2P网贷模式的演变反映出市场投资者对纯中介模式下投资风险自担的一种担心,P2P网贷模式从1.0时代向2.0时代的转变正是迎合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但不可避免的是由于平台的良莠不齐以及各自风险管控能力的差异,随着风险的逐渐积聚,如图1所示的野蛮生长期内问题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也就不足为怪了。
耐人寻味的是,随着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网贷平台又不得不转变成最初的纯信息中介模式,P2P网贷随之进入新的3.0时代。这一新模式与1.0时代信息中介模式最大的差别在于要求进行资金存管。也就是说,借贷资金经由存管银行管理,网贷平台则不能触碰。此时,P2P平台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本息保障,但是可以通过借款人购买履约险等方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模式下,投资者需要自行分辨不同标的的风险,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又是一种考验。图3展示了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新增存管平台数以及新增问题平台数(不含停业与转型)。可以看到,新增银行存管平台数经历了两个顶峰,分别在两次备案验收时间节点前。在备案初期,很多平台都实现了监管所要求的银行存管,可以预期的是,在网贷平台合规验收后银行存管将会全覆盖,相应地,平台风险将会变得非常小,最主要的风险将来源于借款人。
然而,不论是在图1还是图3中,都呈现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那就是继备案初期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出台之后,到了备案后期有一个风险的集中爆发,图中均表现为新增问题平台数量的突然激增。表面看来,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为什么一系列的监管政策落地之后,风险却集中爆发了?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监管政策来重点分析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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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贷行业的监管雏形始于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联合多部委⑭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围绕“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的出台使P2P网络借贷首次获得了政府的认可,其合法性不再受到质疑。这一政策文件在结束了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状态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监管政策指明了方向−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多部门共同起草并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次年8月24日发布正式文件。《暂行办法》是网贷行业首个出台的正式法规,被业内称为网络借贷的“基本法”。表2列出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内容 条例 详情 主要针对风险 网贷定义 2 个体和个体通过网络的信用借贷 登记备案制 5 网贷采用登记备案制,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后可以获得备案 行业风险 信息披露 6 网贷机构需及时并准确地披露平台经营信息 运营风险 禁止债权转让 10 禁止资产组合式的债权转让 运营风险 禁止线下推广 16 网贷平台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线上推广 借款上限 17 个人借款人和法人均设有借款余额上限(个人10万,企业100万) 信用风险 自动投标 25 未经授权,禁止网贷平台代为投标 道德风险 银行存管 28 网贷机构应当进行资金存管,隔离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 道德风险 限期整改 4 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市场与行业风险 表 2 网贷《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后,95%以上的P2P平台将面临转型、整改,甚至被淘汰。《暂行办法》的出台实际上对于网贷行业最重要的三个影响是: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再允许平台作为金融信用中介存在;要求平台进行资金存管;要求平台披露经营信息。
资金存管的要求使网贷平台不得不做出去担保化的选择。但问题在于,野蛮生长期内整个行业已经积聚了较高的风险。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后,网贷行业备案的缓冲期为12个月,但是实际上,在迎接备案的过程中,行业的整改难度过大,伴随《暂行办法》出台的监管细则也让备案要求更加明确,但对于平台而言,备案的难度加大使得几乎所有平台无法在备案大限内完成备案(后续的各项监管政策见表3)。这就导致一方面在出台规定要求取缔或清退无法备案的P2P平台,另一方面备案期限却被多次延后。这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出台《暂行办法》时很可能并未意识到,网贷行业在近十年的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已经积累了较大的风险,整改难度相当之大。
发布时间 政策文件 简称 2015/07/18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2015/12/2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2016/08/2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2016/10/1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11/30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 《备案指引》 2017/02/22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存管指引》 2017/12/13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57号文 2017/08/2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披露指引》 2019/01/21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175号文 2019/01/24 《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 1号文 2019/04/0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方案》 表 3 中国网贷行业主要监管政策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理论上完成银行存管的平台不应该出现大面积的跑路现象。但事实上,很多平台却是在完成资金存管(银行存管)之后出现了爆雷。根据网贷天眼的最新数据,完成银行存管的平台中,有303家网贷平台之后出现问题。⑮从图3也可以看出,银行存管广泛推行之后,仍然出现了问题平台激增的现象。这既可能是因为,存管银行不一定合规,平台并未实现真正的转型,也可能是因为,平台为了运营而选择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但实际上存管银行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没有落实全量业务上线存管)。
除此之外,P2P网贷行业风险的集中爆发也可能与行业投资者信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关。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8年三季度网贷行业成交量为3748亿元,环比下降29.48%,同比下降49.24%。2018年6月到10月,P2P行业月度借款人和投资者降幅分别为39.57%和44.32%。除了网贷监管政策要求平台主动限流之外,导致上述现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者对于网贷行业前景的担忧。这很可能是因为从2016年8月的《暂行办法》出台至今接近三年,网贷平台的备案仍没有明确的消息,没有任何一家网贷平台获得备案,不断延期的备案时限以及监管层对行业态度的转变(从整改、备案到清退),使得投资者对P2P网贷行业丧失了信心。从图1可以看到,进入备案后期之后,伴随成交量的快速下滑,问题平台集中出现。这正是出现较为严重爆雷潮的2018年6月到2018年9月期间。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期间共计722家网贷平台倒闭,其中273家平台发生转型或者停业,449家平台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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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最主要的业态之一−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风险特征以及监管政策。P2P网络借贷起源于英国,引入中国后则几乎是在监管完全缺失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市场的竞争使平台主动放弃纯信息中介的角色,通过对本金利息的担保平台吸引的投资迅速扩大,这一行业也就引来了所谓的野蛮生长期。但风险却是客观存在的,不论是一开始就只想圈钱跑路,还是后期因经营不善而资金链断裂,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这一行业的问题平台逐渐浮出水面,其数量也日益增多。
行业风险的日益积聚与显露使监管部门开始重视互联网金融中的风险监管。从2016年的《暂行办法》到后面逐步出台的监管细则以及补充条例,P2P网络借贷行业迎来了监管密集出台的备案期。然而,此时的监管当局所面临的却是一个经历了数年野蛮生长之后的行业,监管部门对此时网贷行业内蕴含的风险并没有透彻的了解,也完全低估了行业整改的难度。对风险预估的不足导致酝酿中的备案制度一再延期,给整个行业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从最初的要求整改,到之后的要求限期备案,再到开始清退,监管层对行业态度的转变也让投资者对网贷行业的信心出现动摇,在此期间行业成交量与参与人数都明显下降。这些因素共同导致行业风险增加,网贷行业的集中爆雷潮正是在这一阶段突然出现。
我们仍然需要更多的微观证据,特别是更为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来进一步分析监管政策对P2P网贷市场的短期与长期影响。但本文的分析至少可以为我们今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提供以下两点思考或启示:(1)监管缺失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产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如P2P野蛮生长期出现的平台担保、机构担保),监管政策的出台是否可以让市场的这种作用得以继续发挥而不是迅速彻底地将其抹杀;(2)监管政策应当避免造成行业整体风险的上升,否则将不利于政策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甚至可能会波及无辜。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与监管
- 网络出版日期: 2019-12-01
English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Risk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 Available Online: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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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P2P online lending /
- internet finance /
- financial risk /
- regulation
Abstract: P2P online lending is one of the main forms of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which witnesses both fast expanding and shrinking, absence of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in short period of time, as well as risk accumulation and risk exposure. Based on micro data from P2P online lend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risk and regulation of P2P lending,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exposure and regulation. It provides some new clues for future regulation on internet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