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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
储翔
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既可能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也可能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警告行为正当性判定,中国司法实践分歧较大。传统裁判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 条为依据,围绕侵权警告函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实”,采用“过失推定规则”,重视法律的逻辑性;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正当行使权利规则”,以“行为目的”作为判断要素,试图平衡当事人利益,强化裁判的政策性效果。这两种规则均有不妥之处, 前者未明确反驳过错的范围,导致专利权人承担过高风险;后者对适用正当行使权利的理论依据不足,影响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合理的裁判模式,应充分保障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途径,又能有效救济被警告者商誉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