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主义存在新旧之别,旧制度主义将作为制度的法律理解为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和组织机构,新制度主义则基于制度性事实追求“规范主义的社会现实性发展”,并在制度性事实的本体论、方法论多元主义以及实践理性及其局限方面取得基本共识。但其内部仍存在诸多差异:行动的形式目的理论与非正式言语行为理论;实践推理的逻辑理论与实践推理的合理性理论;制度的规范观念与制度的习惯观念;实证主义立场与和后实证主义立场。在法律制度主义百余年的学术理路、理论渊源和发展内涵上,规范主义与反规范主义得到有效调和,理论基础和内容得到发展和完善;理论自主性得到不断强化;以此为指引,当前国内的法律制度研究应更注重“经验研究的规范主义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