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政府一直面临着“权小事多”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愈加凸显,最终引发了两级政府的扩权改革。扩权改革通过调整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间的权力关系,赋予县乡两级政府更大的自主空间,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适应和学习能力的地方政府以扩权改革的方式积极回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挑战,这意味着地方政府间的权责分工处于自下而上的重构过程中。这种重构过程也蕴含在已有扩权改革面临的挑战之中。
地方政府创新是当代中国治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的动力则是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的核心议题。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可以提出地方政府创新动力的综合性分析框架,这一框架将制度分为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将创新动力分为间接动力和直接动力。间接动力是触发地方政府创新意愿的外部要素,根据其影响力强弱,又可进一步分为强制性动力和诱致性动力;直接动力则是地方政府对特定创新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地方政府预期某一创新的收益高于成本,则将产出新的制度安排,如果预期的创新收益低于成本,则会选择维持现状。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亟需增强中央与地方纵向治理的制度供给。长期以来,央地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的执行异化是中国纵向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政府在治理实践中明显增加督察制度的启用,但学术界对这一制度在纵向政府间关系中的角色、意义和运行机制尚缺乏系统研究。通过考察中央环保督察在浙江省的具体实施,可以看到,督察制度借助中央权威,实施自上而下的高强度控制,通过动员、进驻、反馈、整改、问责、“回头看”等完整程序,制度性地嵌入治理体系,降低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实现了对地方治理目标的纠偏,从而有效强化了制度执行,提升了纵向治理效能。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启动前夕正式印发,标志着环保督察正式在制度层面嵌入中国环境治理体系,凸显了中央政府推动其成为一种常态化治理工具的意志。已有研究确认了环保督察制度对回应央地纵向环境治理难题、降低委托—代理风险的作用,但在中央持续强化环保督察制度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应对将给环境治理带来何种实然变化尚缺乏系统阐释。第二轮督察在浙江的实施情况表明,常态化、制度化的中央督察并非追求地方政府运动式的短期执行,而是着眼考量地方政府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长期能力。相应地,地方政府开展了积极的组织调适,不仅建立健全了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机制,而且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性地实施了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从而推动央地纵向关系形成良性互动,达到增强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目标。
基层社会治理中自治、法治与德治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基础,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边界和保障,德治是较高追求,德治以自治与法治为基石,并对自治与法治形成有力补充。“三治”各有侧重,有优先次序,但更需要同时发力、交织前进,以能发挥“三治”结合的“乘数效应”。“三治”结合并非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简单相加和组合,而要把它视作一个有机整体。这要求“三治”建设在组织架构上坚持整体论,摒弃还原论;在治理边界上处理好政府统筹和基层社会探索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政府助长和能促作用;在治理载体上因地制宜、自主探索,寻找彰显自治活力、法治精神和德治正气的有效载体。同时,还要发挥社会力量的“点睛”作用,将这些要素激活,使社会运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