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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

雷磊

引用本文: 雷磊. 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J]. 学术月刊, 2026, 58(1): 108-119. shu
Citation:  LEI Lei. Methodological Standpoint of Digital Jurisdiction: Functionalism, or Normativism?[J]. Academic Monthly, 2026, 58(1): 108-119. shu

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

    作者简介: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北京 100088)。
  •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24&ZD133)的阶段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9

Methodological Standpoint of Digital Jurisdiction: Functionalism, or Normativism?

  • CLC number: D9

  • 摘要: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功能主义方法论与规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功能主义秉持工具主义法律观和结果导向的评价标准,将司法定位为社会治理活动;而规范主义将司法定位为法律适用活动,秉持依法裁判论的立场和权利本位的法律观。数字司法实践中两种方法论立场的张力,在法认识论层面呈现为数据计算与论证说理的认知分歧,在法价值论层面表现为效率与公正这一经典难题的数字化再现,在法政治学层面则展现为技术赋能与权力异化的双重可能。单纯的二元对立无法适应复杂司法实践。未来的数字司法应走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基于“规范主义为基,功能主义为器”的立场,迈向一种负责任的数字司法创新范式,牢牢捍卫法治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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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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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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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司法的方法论立场:功能主义抑或规范主义?

    作者简介:雷磊,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北京 100088)。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24&ZD133)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功能主义方法论与规范主义方法论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功能主义秉持工具主义法律观和结果导向的评价标准,将司法定位为社会治理活动;而规范主义将司法定位为法律适用活动,秉持依法裁判论的立场和权利本位的法律观。数字司法实践中两种方法论立场的张力,在法认识论层面呈现为数据计算与论证说理的认知分歧,在法价值论层面表现为效率与公正这一经典难题的数字化再现,在法政治学层面则展现为技术赋能与权力异化的双重可能。单纯的二元对立无法适应复杂司法实践。未来的数字司法应走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基于“规范主义为基,功能主义为器”的立场,迈向一种负责任的数字司法创新范式,牢牢捍卫法治的核心价值。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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