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学术月刊,今天是

个人信息保护中删除权的规范构造

郭春镇 王海洋

引用本文: 郭春镇, 王海洋. 个人信息保护中删除权的规范构造[J]. 学术月刊, 2022, 54(10): 92-106. shu
Citation:  Chunzhen GUO, Haiyang WANG. Normative Structure of the Right to Erasure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J]. Academic Monthly, 2022, 54(10): 92-106. shu

个人信息保护中删除权的规范构造

    作者简介: 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厦门 361005) ;王海洋,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厦门 361005) ;
  • 中图分类号: DF5

Normative Structure of the Right to Erasure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 Available Online: 2022-10-20

    CLC number: DF5

  •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其与欧盟被遗忘权在内容上高度相似,但二者在价值取向、义务对象、触发要件等方面明显不同。删除权不是人格权请求权的组成部分,而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产生的附条件的程序性权利,以信息处理者未主动履行删除义务为触发要件。行使删除权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第1款的法定情形为前提,满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处理者应主动删除法定情形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删除的,信息主体才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信息处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删除的,信息主体才能提起诉讼。删除权是否实现,需基于当前技术作出判断。它的实现不限于对非电子记录和小型系统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实质性删除,还包括对规模化处理的个人信息未来的存在状态施加限制性要求,使其最终处于不可被检索、访问或识别的状态。
    1. [1]

      王逸帅 . 找回公众的参与权——一个超大城市公众立法参与的全域协同民主分析框架. 学术月刊, 2025, 57(7): 102-116.

    2. [2]

      甘绍平 . 自然性与自主性:伦理规范生成的路径分野. 学术月刊, 2025, 57(7): 19-30.

    3. [3]

      周东平刘安迪 . 论中华条标传统的话语构建与创造性转化. 学术月刊, 2025, 57(7): 12-18.

    4. [4]

      姚大力 . 多元文化主义与中华文明多样性. 学术月刊, 2025, 57(7): 5-11.

    5. [5]

      惠春寿 . 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放旨趣. 学术月刊, 2025, 57(7): 41-51.

    6. [6]

      李石杨刚 . 中国农村发展的度量指标——基于能力路径的研究. 学术月刊, 2025, 57(7): 94-101.

    7. [7]

      黄伟王旸陈钊 . 平等与效率的兼顾——《慈善法》的激励与分配效应. 学术月刊, 2025, 57(7): 79-93.

    8. [8]

      胡洁 . 社会心态:一种群体精神史的书写与阐释路径. 学术月刊, 2025, 57(7): 144-154.

    9. [9]

      许松影黄雄英 . 理性、制衡与统治:“国家作为机器”的意义和谱系. 学术月刊, 2025, 57(7): 129-143.

    10. [10]

      张琦 . 从《济贫法》之争看古典经济学的公平观. 学术月刊, 2025, 57(7): 67-78.

    11. [11]

      夏寅 . “李生”·“二古”·“曼殊”:《荆生》事件的三位关系人. 学术月刊, 2025, 57(7): 155-165.

    12. [12]

      李忠民张剑光 . 入冥与升仙:画像砖所见两汉身后世界的双重想象. 学术月刊, 2025, 57(7): 190-202.

    13. [13]

      李兰 . 试论陶孟和对《新青年》的贡献——关于《新青年》同人分化重要细节. 学术月刊, 2025, 57(7): 166-178.

    14. [14]

      罗必良 . 利维坦:从农业到人工智能——技术政治经济学及其对人类文明存续的思考. 学术月刊, 2025, 57(7): 52-66.

  • 加载中
计量
  • PDF下载量:  5
  • 文章访问数:  1419
  • HTML全文浏览量:  257
文章相关
  • 刊出日期:  2022-10-20
通讯作者: 陈斌, bchen63@163.com
  • 1. 

    沈阳化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沈阳 110142

  1. 本站搜索
  2. 百度学术搜索
  3. 万方数据库搜索
  4. CNKI搜索

个人信息保护中删除权的规范构造

    作者简介: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厦门 361005)
    作者简介:王海洋,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其与欧盟被遗忘权在内容上高度相似,但二者在价值取向、义务对象、触发要件等方面明显不同。删除权不是人格权请求权的组成部分,而是基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产生的附条件的程序性权利,以信息处理者未主动履行删除义务为触发要件。行使删除权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第1款的法定情形为前提,满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处理者应主动删除法定情形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删除的,信息主体才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信息处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删除的,信息主体才能提起诉讼。删除权是否实现,需基于当前技术作出判断。它的实现不限于对非电子记录和小型系统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实质性删除,还包括对规模化处理的个人信息未来的存在状态施加限制性要求,使其最终处于不可被检索、访问或识别的状态。

English Abstract

    全文HTML

相关文章 (14)

目录

/

返回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