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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的功能实现
万勇, 李亚兰
关于是否应当通过著作权法鼓励人工智能创作,正反方观点均以鼓励创造理论为推理前提,得出的结论却并不相同。这说明真实的争议,也存在于对基本功能命题内涵的不同理解中。鼓励创造的含义并不是要人为地制造创作动机或为法外目的更改自身原理,而是尊重事物“是其为是”的本质,设计与之匹配的规则。著作权法只需维持人工智能产业的正常运转,不必为其增添额外激励,否则既无法解释人工智能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问题,也无法解释著作权法与行政政策的区分问题,且会对传统的个体创作产生挫伤效应。这意味着纯指令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性问题的解决,需回归教义分析: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区别对待,在本质上是基于创作过程之特性的平等对待;之所以需要考察机器的贡献,是因为机器的介入会削弱人的创作行为与创作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实质上仍旧是在考察人的贡献;指令的繁复也不必然意味着稳定指向关系与独创性的成立。
关键词: 著作权法, 法律功能, 作品, 独创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